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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牵出受贿 纠纷案打到最高法

  宁夏高院副院长在此案中受贿

  151号判决下达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再次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做出“(2010)宁民终字第88号”终审判决(简称88号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该案出现的第3份判决。

  这次判决,不仅撤销了151号判决,还驳回了东灵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公司违约金诉求也被驳回。

  “就这样,孙家占用我们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违约金,还不能解除协议。”吴鹏表示无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号判决下达半年后,宁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案发,且他供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使案件陷入新的风波。

  检方侦办马彦生受贿案时,查证孙某功和其代理律师赵某祥,均向马彦生进行过贿赂,行贿目的就是为了与东灵公司的房屋合同纠纷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日,马彦生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检方审理查明,马从2004年初至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金额总计220多万。

  在受贿金额中,单笔最高的为21万元,最少的是3000元。

  这63次贿赂中,有两次与东灵公司房产纠纷案有关。

  检方信息称,2009年春节、2010年上半年,马彦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功为其与东灵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二审时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两次在银川功达宾馆附近收受孙某功给予的贿赂4万元。”

  功达宾馆经营者便是孙某功,案件所涉房产,就在这家宾馆内。

  需要指出,宁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时间,以及151号判决,均在2009年春节后;宁夏高院88号判决在2010年下半年,与马彦生受贿时间相吻合。

  88号判决下达后,2011年1月,孙某功的代理律师赵某祥,又在马彦生家中送上5万元现金。2012年1月19日,马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赵某祥也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处1年3个月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