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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发男性保护令 男性家暴保护第一令

  郭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就诊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永定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作为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郭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昨日上午,门头沟法院裁定禁止赵女士对郭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女士骚扰郭先生。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赵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门头沟法院李文超法官同申请人郭先生谈话,法官转达了其妻子的话“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都冷静一下”,但郭先生表示,妻子赵女士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很难沟通,并与自己母亲多有摩擦,他很为难。经过法官近一小时的努力,郭先生表示以后会与妻子多沟通。之后,李文超法官分别赶往门头沟区永定派出所及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将裁定书依法送达。

  又讯(记者安然)北京二中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进行调研时发现,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占了绝对多数,女方对男方家暴,仅占8。3%。

  二中院发现,近三年共受理了2100多件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所有以家庭暴力为主要理由起诉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的占了72。28%。特别是在社会压力大的职业群体中,出现家庭暴力的概率更高。法官表示,部分人职场压力大,生理、心理平衡失调,对情绪缺乏控制力,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原因。

  尽管家暴问题突出,但受害者普遍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在审理中无法出具足以被法庭认可的证据。法官建议,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做到“三即时”,即时报警,即时就医,即时求助,不仅可以求助亲友和邻居,亦可以寻求妇联、街道组织的帮助,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可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制作的笔录、伤情鉴定结论均可以成为诉讼中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取证时间距离暴力行为发生越近其证明力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