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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上路可先扣车

  共享单车企业须增设保密义务规定

  多地频现共享单车“坟场”,几十万辆共享单车被弃之荒野无人管理,共享单车挤占道路导致行人无路可走……今后,想将共享单车投向市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记者从三审稿中了解到,比如,按照总量调控的要求,企业有义务“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企业报送的信息中,要包括“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等内容。

  而遇到投诉举报时,企业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三审稿中特别增加了企业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的义务。其中要求,企业要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不仅如此,三审稿中还增加了一项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消防通道及盲道全面禁停非机动车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禁停区域。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文中“一定区域”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便于市民理解和执行。

  为此,三审稿中明确提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