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租赁由“鼓励”改为“实施总量调控”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提出,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到现阶段,再提“鼓励”已经不合时宜。据此,三审稿中删去了“鼓励”的表述,而只是提出要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同时,三审稿还在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中,增加了“实施总量调控”的内容。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条款中,特别增加了“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和“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等四项内容。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免费发放
根据市政协委员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法规中应当明示“免费登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申请登记条款中,增加“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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