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致歉没有诚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主动道歉未获法院认可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法院认为,赔礼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
2024-09-20 09:59:28
2024-09-20 09:55:56
2024-09-19 09:40:01
2024-09-19 09:47:34
2024-09-18 09:30:56
2024-09-18 09:38:54
2024-09-14 09:35:32
2024-09-14 09:31:03
2024-09-12 09:46:02
2024-09-12 09:43:53
2024-09-11 09:51:59
2024-09-11 09: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