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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陷雷同试卷 考生:希望讨一个公道

  正想着自己的遭遇也许会出现转机之时,小赵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当天晚上,报纸上的新闻在网上的链接就打不开了。

  “网上的新闻被删了。不怨恨任何人,不怀疑社会。打击是真的,生活也要继续。有时只是要一个公道。”小赵在微博中写道。

  法院:立案受理考生起诉

  小赵决定去法院起诉。按照往年的流程,10月上旬,最后一批公务员录用名单将会公示。她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之所以放弃行政复议而直接选择诉讼,是因为半个多月奔波于相关部门之间,她没有看到问题能迅速得到解决的可能。

  立案也费了些周折。考评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去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因为考评中心是在和平区注册。9月11日上午,小赵去和平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考评中心的地址在河西区,应当去河西区法院。小赵又急忙赶到河西区法院,她把诉状递进了河西区法院的8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起身离开座位好一段时间,她隐约听到工作人员之间在讨论主体资格,等了一个多小时,工作人员把一份立案受理通知书递了出来。“终于有人管了!”连日东奔西跑的小赵终于得到一丝欣慰。

  在起诉书中,小赵详细陈述了自己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先后经过——2017年3月24日原告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务员考试,5月12日查阅读成绩:笔试成绩66。8分;5月20日通过体能测试;6月10日通过面试;6月22日通过体检;7月17日通过政审。8月29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无效,理由是被鉴定为雷同答卷;8月31日,被告发给原告一份《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告对此向被告进行了口头及书面陈述和申辩,被告没有给原告合理答复;9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规定作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