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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陷雷同试卷 考生:希望讨一个公道

  既然这样,为什么雷同试卷仍然一再被质疑?

  “这与组织考试的部门在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时,对相关的事实、理由告知不充分有关。”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介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目前,各地公务员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考生作出的处理通知书基本上是采用人社部的格式文本,对违纪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陈述不够规范。公务员招录部门作出对考生不利的决定,应当给出比较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主要内容。从常识上讲,考试科目作答“雷同”,必定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公布(实践中的先例也基本上是这样操作的),只针对一名考生认定“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并据此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常理的。一名考生的试卷是否与他人雷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认定“雷同”的所有试卷。如果公务员招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担心公布所有试卷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可以在处理决定书中只写出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涉嫌试卷雷同考生的部分考号和姓名的部分内容,不过在诉讼中还是要向法庭出示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涉嫌雷同的全部试卷。此外,检测仪器的名称、型号,鉴定的程序,都不属于保密的范畴,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目前高科技、集团作弊手段层出不穷,雷同试卷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形,虽然雷同试卷的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告知考生,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试机构应该制定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并向全体考生公开。程序上公开透明才能减少猜疑,才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