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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人公款赔 纳税人与你同在

  贪污证据不足法院重判

  2015年,南沙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何某当时拿单位的钱赔偿给受害者家属,被指贪污公款。

  据 此前报道,事故发生后,经口头请示黄阁镇领导,同意由某公司垫资38万元给何某,剔除保险等何某尚欠公司23万元。后来,何某自己出资2万元,其余款项经 领导同意由企业承担。同年7月,南沙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何某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以“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辩护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提出,何某 所做的事项均是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客观上也不可能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造成侵 吞公司资金的结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南沙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领导同意,侵吞单位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 认定其构成贪污。4月25日,法院裁定维持2015年2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