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至9月间,蔡某认为夫妻关系不好是姚姚的原因,经常采用打耳光、手掐、竹条抽打、嘴咬等方式对她进行殴打,致姚姚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面积300平方厘米,胸腰部损伤面积280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颈部及四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去年9月13日,樊某某向建始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报警,3日后蔡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主要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属初犯,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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