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学校一方则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结合已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此,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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