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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踹司机被判3年 二审依法驳回上诉

  脚踹司机,老人被判3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巨澜酒店方向行驶,途经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五名乘客上车,张某某因购票问题与驾驶员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公交车上进行了三番争吵,张某某随行人员多次进行劝阻并安抚张某某情绪,在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某某突然从座位起身离开,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车辆也剐蹭右侧山体造成后视镜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刑期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2。其没有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3。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