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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儿子拦车乞讨 父亲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靳某因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不仅不能更好的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存在利用靳乐乐乞讨、教唆其施行违法行为等监护侵害行为,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靳乐乐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靳某对靳乐乐的监护权。因靳乐乐的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今下落不明,其自靳乐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出走,未尽任何监护义务,故其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