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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起诉变4胜诉 获赔2百万武隆赢的只是官司吗?

  景区起诉变4胜诉

  景区起诉变4胜诉, 获赔2百万武隆赢的只是官司吗?历时861天,昨天上午10点,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一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经过37分钟的判决书宣读,法院用34页判决书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这一场宣判,以武隆景区胜诉,《变4》制片方败诉告一段落。

  2013年12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变形金刚4》协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植入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协议”,约定在电影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2014年6月《变4》电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区方发现影片中并无“中国武隆”标识呈现,说好的“中国武隆”去哪儿了?

  2014年7月,武隆景区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植入标识仅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而且已及时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庭上一九零五公司还意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