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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变卦门 文案疏忽导致活动存瑕疵

  按照这个说法,加之每月100部的供兑速度,大约要一两年才能让所有人兑换完手机。对此,一些“乐迷”接受采访时表示难以接受。乐视方面则强调当初未约定兑换时限。

  乐视代理人:“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

  “乐迷”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兑换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乐视手机”的义务,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原告每人3倍费用,即11997元。

  左胜高认为,该活动的“乐迷”是此前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且春节期间连续16天“签到”“打卡”,获得相应的“乐米”,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乐米”兑换乐视手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

  他援引今年1月6日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称,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乐视方面代理人回应称,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是消费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 乐视兑换手机是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