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书证、证人张平军、刘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郝某江辩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币中有1万余元贰拾元面额的假币不是其和郝某心伪造的。其辩护人辩称,考虑到被告人郝某江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在量刑上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惟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宣布判决被告人郝某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某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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