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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引争议

  争议1

  赛事主办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本案的焦点争议,原告代理人黎永绿认为,在该事件中,死者吴某不仅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赛并跑完全程,且整个过程中作为赛事组织者和管理者都没有对吴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在比赛终点处倒地猝死。

  黎永绿认为,作为赛事主办方以及组织者对死者吴某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立即终止吴某的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另外,赛事主办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也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导报记者对被告之一赛事主办方代理律师王先生在庭审时的主要辩论意见梳理如下——

  首先,赛事主办方不具有主观上对吴某的伤害故意;其次,从事件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角度出发,赛事主办方在客观上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第三,赛前对群众性选手的检录,赛事管理者只看入场时是否拥有号码布和参赛资格而不会去验证选手的真实身份。对此,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参赛的大众选手人数太多,检录时间紧,赛事主办方无法对每个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王律师认为赛事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赛事主办方没有过错。

  争议2

  主办方过错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认为,如果吴某在赛前不能轻易取得他人转让的号码布,主办方若对领取参赛包的环节严格把关,那么吴某根本就没有替跑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猝死的悲剧。

  另外比赛中,如主办方能认真负责,对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立即终止违规者的参赛资格,本案猝死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因此,黎律师认为吴某的猝死与主办方未履职导致组织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间则强调,赛前的检录以及赛时的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主办方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