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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引争议

  争议3

  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

  被告之一李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造成吴某猝死的结果,是因案外人许某的冒领行为、赛事主办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争议4

  转让号码布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黎永绿律师在庭审间陈述意见时表示,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

  李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仅与第三人尤某亦即吴某生前同事系情谊关系,与该案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