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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农敲诈案二审 驳回上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玉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与他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伊利公司商业信誉,以威胁手段向被害单位伊利公司索要人民币8057109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中,律师董红卫为郭玉珍做了无罪辩护。他指出,倒窜鲜奶的事实并不存在。郭玉珍因伊利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合作社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伊利公司予以赔偿。其上网发文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伊利尽快解决纠纷,赔偿合作社的损失,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伊利公司的钱财。

  2019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玉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结束不久,回民区检察院就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郭玉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郭玉珍也提起上诉,坚持自己无罪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7日,该案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二审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该养殖场实施了伊利公司禁止的窜奶行为的证据不足;郭玉珍作为海军养殖场的经营者,因伊利公司停止收奶索要经济损失的行为缺乏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上诉人郭玉珍与伊利公司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上诉人史云峰撰写内容不实的文章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公开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