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被告赔35万元
近日,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定原告叶康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叶康与被告崔宇进入某酒店后,虽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完全神志不清,结合公安刑事侦查材料所证实的情况,叶康对坠落受伤应有较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崔宇的赔偿责任。被告申武等3人对原告叶康的损伤无过错,3人共计已经给付的1。9万元属于补偿性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根据《侵权法》,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崔宇赔偿原告叶康各项损失共计353717。4元,减去崔宇已给付的26。94万元,余下8。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叶康与被告申武互请吃饭饮酒,谢强等参与属“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均出于增进彼此感情的良好动机,但该饮酒行为一旦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则要审查在“情谊行为”中,各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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