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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无法乘高铁上大学 检察机关介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存在,债务也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而不是以个人财产清偿。家庭共同财产的存在依赖于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基于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裴某、钟志红及女儿同属一个家庭,但事发时女儿尚未成年,还在学校读书,不可能参与家庭的共同经营。裴某以个人名义经营,并没有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宜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故车辆系家庭所有,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裴某死亡后,没有遗留任何财产,法院没有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裴某的亲属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问题得到解决

  在掌握相关事实情况后,2017年9月22日,盱眙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2017年12月8日,法院作出对原案再审民事裁定,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随后,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虽然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却没有删除钟志红及其子女的失信信息。2017年12月19日,该院再次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2018年1月8日,法院回复,已经删除钟志红及其子女的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