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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人讨债被砸死 讨债不成搭条命

陈伯宇当年签的工程协议和验收单等文件。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陈伯宇继续去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去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劳动保障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访局、资兴市信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坪石乡政府,但始终没有结果。

  2013年,撤并后的兴宁镇政府出面与陈伯宇进行了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陈伯宇均主张讨要欠款及利息共计30万余元(剩余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主持调解,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陈伯宇没同意。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伯宇败诉。

  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伯宇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