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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街扇母耳光 令人气愤!

  回不去的“家” 拿不到的赡养费

  原来,在被母亲和姐姐起诉后,2009年3月,张明以每平1560元的价格向三居室的开发商购买了房子,并取得了产权证,从承租人变成了产权人。

  2010年2月26日,小儿子张明将房屋无偿转至妻子李娟名下。不到一个月,3月23日,张明又和李娟离婚。从此,房子的产权人变成了张明的前妻李娟。

  2011年,得知此事的郭凤仪母女二人惊慌失措,她们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明和开发商一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郭凤仪母女认为,这套房子的在籍人口为自己和张明三个人,三人共享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所以张明和开放商的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张明辩称,自己是合法承租人,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

  2011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凤仪母女二人的诉求。二人不服上诉,2011年7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郭凤仪母女又以确认共有权为名,将张明、李娟告上了海淀法院。201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凤仪母女二人的请求。之后,二人上诉、申请再审,都没改变一审判决。

  两个官司都没有打赢,意味着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凤仪母女俩对房屋并不具有共有权。

  2014年、2015年,郭凤仪和小儿子张明又接连打了两起官司。在这两起官司中,法院确认郭凤仪在三居室中仍享受居住权和使用权,进一步明确了三人具体住在哪一间,并判决张明腾空交还房间,法院还判决张明支付郭凤仪母女俩在外租房的损失5。5万多元。

  郭凤仪称,虽然官司赢了,但是自己和大女儿仍没能回到那套三居室的家中,也没能从小儿子张明那里拿到钱。

  家没了,但是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还在,法律所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在。早在2009年、2015年,郭凤仪就曾和小儿子张明就赡养费打过官司。2017年底,郭凤仪又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的部分医疗费。张明再次提及当年母亲分给哥哥的房子和30万元,自己吃低保,不能支付母亲医药费。

  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的公益律师张志友为郭凤仪老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其代理下,海淀法院最终判决张明支付给母亲医药费一万四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