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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墓园摔伤 墓园被认定担责90%

  姜某住院治疗30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右侧硬膜下脑内血肿、左侧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经鉴定,姜某重度颅脑损伤为八级伤残、左侧锁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2008年12月,姜某将墓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5061。08元。

  2009年7月,法院一审判墓园按10%的赔偿责任比例给付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750。70元。

  宣判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申请再审后,辽宁高院指令沈阳中院再审。2011年11月,法院再审判墓园就姜某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女子再次起诉墓园索赔

  墓园被判赔偿3。6万余元

  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姜某多次因头疼到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2月,姜某到医院进行头部CT和肋骨CT检查,医嘱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

  针对上述治疗过程中的支出费用,2013年11月,姜某再次起诉要求墓园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3341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