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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遇到了难题
过了20年追诉时效怎么办?
适用79版《刑法》,追诉期为20年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这起抢劫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老根妻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据上述法条判断,该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为20年。
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
可是,周、谭二人已经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那么,此案是否适用时效延长条款呢?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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