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方婺城区政府则认为,不能说房子拿去搞商业用途,就是营业房。营业房是有严格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房产证明登记用途就是营业用房,那应以房产登记为准,但许水云的房屋是无证房产。
经双方答辩,三巡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按照2014年10月26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终审判决中还提出,一二审判决中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考虑到婺城区政府并非依法征收而系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一审和二审的部分判决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声音
本案裁判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既保护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保护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的损失。在具体赔偿标准与赔偿时点确定方面,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较好地回答了房价普遍上涨的大背景下,如何保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东南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周佑勇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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