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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围殴处理结果 通报3人被行拘未成年免执行引热议

  要强化学生欺凌事件处置的教育功能

  就此事,卢焕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校园欺凌”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必须是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等行为,使其精神上或者肉体上感到痛苦或者不适,造成被欺凌者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伤害、财物上的损失或者使其陷入恐惧的情绪,为其创造了不友好的学习环境。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文城镇国庆节发生的这起少年暴力事件也属于“校园欺凌”,值得教育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家长反思。

  卢焕雄称,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在网络上频频曝光,如何防范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已成为教育和社会的共同话题。女生欺凌、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校园欺凌、网络欺凌和校园暴力等现象,呈现出低龄化、暴力性发展倾向,其残酷性令人震惊,不仅给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给社会带来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全省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相关文件,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工作任务,收到一定效果。”卢焕雄说,但在具体事件处置中,各地往往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尤其是一些轻微的欺凌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缺少对实施欺凌学生的训诫和教育,忽视受欺凌学生的心理抚慰与疏导,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弱化学校教育功能是类似事件处理中常见的严重缺失与短板。

  卢焕雄建议,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首先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如果仅仅通过报警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特别是够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欺凌事件,既使欺凌事件复杂化,又使欺凌事件处置滞后,岀离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对青少年成长负有教育责任的宗旨。处理结果就落在家长身上,给钱摆平,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同时对被欺凌学生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

  完善法律法规多元共治防欺凌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邓和军博士表示,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7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与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校园欺凌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说明我国在校园欺凌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仍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针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都没明确界定校园欺凌。”邓和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但是主要是预防来自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侵害,而并没有预防来自于同龄人的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虽然可能与欺凌行为相关,但是并不能与欺凌行为相等同。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的《通知》中第一次给出了校园欺凌的定义。但由于《通知》属于行政文件,给出的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给现实中的校园欺凌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另外《通知》仅是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参考性文件,立法层面的概念界定仍然是缺失的。在立法层面,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启动与认定程序也是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