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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4年被判无罪 又见冤假错案该如何追责?

原锦坤公司所在地,现在已经被当地政府租作他用。

  法院:错判不必然导致公司关门停业

  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定祁锦坤共被羁押1960天,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天),决定赔偿祁锦坤家属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同时,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两项赔偿款合计641126元。

  对于祁锦坤家属申请的其他赔偿请求,湘潭中院均没有支持。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湘潭中院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问题,作出的解释是,法院已公开宣告祁锦坤无罪,依法送达了判决书,并对赔偿请求人表示了“诚挚的赔礼道歉”。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和祁锦坤被羁押期较长等具体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上述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474908元的35%计算,确定为166218元,对于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2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涉及祁锦坤肺癌等病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及祁锦坤死亡后的有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祁锦坤患病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医治无效死亡,与法院的错误判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因祁锦坤被羁押、不能经营管理公司造成相应财产损失及申诉费用损失而要求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法院对祁锦坤个人错误刑事判决并不必然导致锦坤公司关门停业,且生效判决已认定“2006年11月,因无力归还贷款及私人借款,祁锦坤与妻子欧阳敏到广西区凭祥市躲藏”,即被刑事追究之前,祁锦坤已没有直接经营管理该公司,其公司的损失与错判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的刑事判决没有侵犯锦坤公司的财产权。此外,申诉费用属于间接损失,申诉费用50万元是否属实亦难以认定。法院认为,两者均不属于错误刑事判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情形,故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以上赔偿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