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回报、不讲成本的道德虽然为人们所赞赏,却也容易成为乌托邦式的虚幻。失主说句感谢是一个方面,给予有偿失物招领又是另一个方面,两者的结合和融合,才能产生更大的激励效果。反之,若是强制拾金者无偿归还,则会严重打压道德表达的积极性,并最终危及道德释放的活力。当拾物者无以感受到应有的尊严,为归还财物支付的成本无法得到弥补,存于内心的道德认同、敬畏就会打折。
也正是如此,法律对于拾物者的权利给予了保护。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些地方还就遗失物归还出台专门法规,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权利人领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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