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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涉黑案一审 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5月17日上午,由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等15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唐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张某甲20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方某、张某乙、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或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进行依法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