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则向第一财经记者解释了“机器人税”背后应当明确的征税依据和动机:一是依据是否充分。从现行税收体系看,征税必须同时具备纳税主体和征税客体,前者如自然人或法人,后者如消费、所得、财产,而机器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其从事活动获取所得应视为财产,也不是对机器人征税,而是对拥有、使用或支配机器人的企业或个人征税;二是征税动机,当下普遍鼓励发展机器人,而非限制机器人,因此征税理由不充分。
国际机器人协会预计,2017年的全球机器人销量将超过30万台,紧接着在2019年超过40万台。在与机器的竞赛中,有些人会胜出,而另一些人会败下阵来。
“如果因影响就业征税,那么不仅是机器人,机器就应当被征税。当然,随着AI的飞速发展,具备了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行为能力,或许可以将机器人视为法人,但泛滥成灾时则可能被视为污染物而征税。”胡怡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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