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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领证前悔婚 这种婚姻不要也罢!

  一审:妻子全部败诉 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终审:财产权利未转移 丈夫可撤销赠与

  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