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斯(化名),男,1989年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至2016年年初期间,被告人阿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化名通过陌陌、QQ、微信等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梁某某、文某等多名女性。阿斯谎称是新加坡华侨,官二代、富二代,有多辆名车和房产,与被害人发展恋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护照、现金、银行卡等物品丢失或被盗、有病需要治病、父母被调查要钱疏通关系等理由,向被害人大肆借款后肆意挥霍,共骗取四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4676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30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86776元,骗取被害人文某人民币2900元。
据法院介绍,阿斯的亲戚证实,阿斯的小孩子由其照顾,每个月定期交1500元至2000元费用,“阿斯是四川人,也没有听说过他要移民新加坡。他在老家属于贫穷家庭,还在政府领过低保金。”
判决:犯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斯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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