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则要求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贾楠认为,上述所提的两则案例中的“高空抛物”行为,由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已经成为刑法评价视野中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在打击制裁犯罪人的同时也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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