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署,在排查中发现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作区分处理,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排查的同时,建立常态化机制,严格落实“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排查进一步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同时,各地要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认真梳理公开项目,明确公开标准,细化公开要求,切实处理好公开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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