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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为人民服务究竟是给谁说的?

  昨日,周胜喜拿着丹东市中级法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

  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记者昨日获悉,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院限制“老赖”消费的相关规定,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签一纸合同巨额债务揽上身

  75岁的周胜喜是辽宁人,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债权债务各600万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周胜喜才发现镇政府所享有的债权,早已被他人把钱要走,自己莫名承担了一身债务。“我买到的不是企业,是企业600万的债务,这一下子让我陷入绝境……”

  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