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长帮狱友行贿狱警
37岁的刘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刘某在清河分局柳林监狱第五分监区服刑期间,先后担任班长、大班长,辅助监狱警察管理罪犯。
第五分监区指导员路某(另案处理)利用管理分监区生产活动之机,以罚站等方式违规惩罚罪犯。部分罪犯得知通过刘某向路某行贿就能获得照顾,请求刘某向路某行贿并获得照顾。刘某为维护与路某的关系,以及获得更好的服刑待遇,将几人想行贿路某并要求得到照顾的情况告诉了路某。
此后,路某通过刘某介绍,向罪犯陈某和郭某分别收了8000元,并为他们调整了劳动岗位。
2014年12月,北京市清河检察院调查路某涉嫌贪污、受贿案,向刘某询问时,刘某如实供述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清河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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