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态度好免予处罚
该案庭审时,刘某对于检方指控不持异议。
据了解,路某是五分监区指导员,管理全面工作,包括生产、罪犯劳动岗位的调整。
据检方出示的服刑人员叶某证言,2012年,他到柳林监狱五分监区后,曾问新班长刘某能不能给家里打电话。刘某告诉他,得花点钱,不仅如此,花8000元还能换个轻松岗位。
此后,刘某把他带到路某办公室,用路某手机与父亲联系,让父亲先后两次给路某的一个银行账户汇了1。2万元,后路某将他调整到一个较轻松的劳动岗位。
经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刘某在服刑期间,利用担任班长与狱警接触较多的便利,将想花钱获得轻松劳动岗位的罪犯介绍给负责劳动生产的监狱警察路某,路某通过刘某的介绍,先后向罪犯叶某收取了1。2万元,向罪犯于某、陈某和郭某分别收取8000元,并将4人调整到轻松的劳动岗位。
法院认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明知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欲行贿,却多次介绍多名行贿人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故对其依法免除处罚。
最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介绍贿赂罪,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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