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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全文发布

第1.23条 未经许可的软件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公布审计结果。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承包商仅安装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第八节 恶意商标

第1.24条

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第1.25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节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节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第1.26条 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

一、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法。

二、美国确认,美国相关部门有权将适当的案件提交刑事执法。

第1.27条 达到阻遏目的的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美国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与中国加强在双边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方面考虑更多经验分享与务实合作。

第1.28条 判决执行

一、双方应确保其法院最终判决的任何罚款、处罚、经济赔偿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得到迅速执行。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确保迅速执行判决,在本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公布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并每季度在网上公布执行结果报告。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保障对于判决的快速执行,包括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