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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全文发布

第1.17条 复合名称

一、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二、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

第1.19条 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一、双方应确保持续和有效的行动,阻止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

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每季度在网上发布相关执法行动产生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三、双方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合作,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