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战略 > 正文

解读香港国安法有关外籍法官条款:给机会看表现

香港特区国安法开始实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这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并未要求排除外籍法官,所以,据环球.时报7月2日报道,来自香港特区政府网站的消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7月2日发表一份声明,声明有关于此的内容。

全文如下:

1.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因此,举例说,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词在此涵盖司法人员的意思)。

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

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