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明确界定了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既不会扩大也不会缩小。
对于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还做出了特别规定——
①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②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③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这些情况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行使检察权,最高法指定行使审判权。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法不溯及既往依旧作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已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即日生效。从今以后,再有犯者,必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