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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没有胜诉的胜诉

同年12月份,野生动物世界对我10月提交的起诉材料,提供了答辩和证据材料。我根据他们的答辩和证据材料,将诉讼请求增加至八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增加了主张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此外,我还增加了赔偿交通费用、在第三分技术机构见证下删除办理和使用年卡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世界在12月份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中提出,4月份我办理年卡时同意拍照,相当于已经同意人脸识别。因为办理年卡是实名制卡,我才同意拍照,但当时拍照行为和人脸识别意义完全不同。

根据2016年我国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野生动物世界违法收集了我的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条件。

此外,野生动物世界提出我办理年卡前后,入园方式除了指纹识别外,还有其他多种入园方式。我从未被告知有其他方式可以入园,当时我同事协助我拍摄视频录像也清晰地表明,工作人员告知我只存在一种入园方式。我后面也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证据至法院。

受疫情影响,今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本来应于今年9月初宣判,但后面法院告知这个案子经院长批准又延期了6个月,因为案件“疑难复杂”。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并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