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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没有胜诉的胜诉

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是不满意的,选择继续上诉。尤其是涉及人脸识别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我觉得这不仅是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能间接得到维护。

关于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官认为格式条款内容对我本身是无效的,只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发的要约,我没有接受。并认为拍照收集我面部特征信息等方面不构成欺诈,仅支持删除面部特征信息,删除指纹等身份信息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如果野生动物时间的人脸识别是政府指定要求,相应的技术提供方是公开透明的,个人信息具有相对透明的安全保障措施,入园方式也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我或许也不会对他们的人脸识别入园方式那么排斥。

从目前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野生动物世界可以继续采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霸王条款”,强制刷脸的情况得不到任何改善,他们反而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强制年卡用户刷脸。这也是法律朋友中有人说胜诉,有人说没有胜诉的原因。

个体的抗争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是15天,15天内不上诉判决结果就生效。11月29日下午,我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及补充证据,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本案一审中采用回避策略的问题做出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