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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体检成用人单位“标配” 是福利还是符号?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但是,职工体检作为一项职工福利,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对职工体检的安排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张玲在去年7月毕业后入职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公司的员工健康管理系统每月1日和15日开放预约,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体检机构和项目。如果体检时间在工作日,则需要向公司请假。

去年10月的职工体检中,张玲选择了一家私立的连锁体检机构。尽管她在体检前已查过该机构资质,但张玲认为服务体验并不如人意。“不仅人很多要排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也很差,牙科检查时医生还推销了好几个自费项目。”因此,今年她尝试预约公立医院的体检,但名额紧俏。

某出版单位的黄女士,入职满一年才被允许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黄女士说,去哪家体检机构、体检时间都已被单位事先确定,员工等通知。

而在同一机构的体检现场,用人单位购买的体检服务也差异很大。黄女士排队时交流发现,有单位职工的体检项目丰富,还包含了好几种肿瘤指标的筛查。“检查项目之多、之细致,让我很羡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