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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上诉

滞后的立法亟待提速

郭兵和张建文都表示,在《民法典》尚未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之下,我国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等生物敏感信息的保护规范相对分散,个人通过诉讼维权的难度较大。

令人欣慰的是,面部特征信息处理的限制性规定在行业内部规范和地方性立法已有所体现。2020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牵头编制的《信息安全技术 远程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实施,对远程人脸识别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参考标准。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户图片、人脸等个人信息时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则。杭州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小区物业不得强制进行人脸识别。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这是实践正向反哺立法的一种表现。”郭兵参与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前期的立法听证,但他也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指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明确法律规定。

为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的意见》,建议提高人脸信息技术应用的门槛,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场所加以具体列举,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