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问题,《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公民,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解答。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的,适用原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条例。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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