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通过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其中,第八条规定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定的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一种行为即“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现政策 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 无偿使用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部长杨传堂表示,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当中,对于整个出租汽车行业来说,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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