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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车位遭质疑 最终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先生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有如下权利,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该条例,本案被告作为业委会委员,对涉及小区公共管理实务的业主反映的意见建议、举报具有监督和询问权利,微信群所述内容是在对原告获得车位的时间、方法、过程进行询问,且每句话都有问号,是坦诚的询问。公民有权对小区事情进行合理询问,这是小区公正公平管理的一部分。原告自始至终不正面回答其的询问,加大了怀疑的可能性。另外,其本人没有一句带有侮辱的语言,不存在捏造事实和恶意散布、没有主观侵害目的,不是诽谤。再者,原告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不为小区第三人熟知,不具有公众人物属性,没有实际名誉损失,被告态度友善地对其询问,行为、言语不满足侮辱、诽谤、名誉损害的法律要件,原告起诉名誉损害不成立,原告所说的其他业主言论与被告本人无关,是原告对询问采取回避态度才造成群众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