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了解情况,故王先生在微信群中对原告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系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范畴,并未超出了业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能范畴,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且从微信内容来看也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另外从微信群中其他业主的回复内容来看,其他业主也并未因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就认定李先生是通过走关系而获得车位,只是基于王先生因特定身份履行职责这一情境下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理性判断,要求李先生能够对此问题进行回复。由此可以看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4-04-26 09:31:29
2024-04-26 09:44:40
2024-04-25 09:56:50
2024-04-25 09:53:31
2024-04-24 11:07:23
2024-04-24 11:09:22
2024-04-22 10:35:22
2024-04-22 10: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