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为什么法院对一告和二告的判决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呢?对此,王庆刚解释说:“第一被告没被判死刑,因为他为抓获第五被告提供了重要线索,在刑法上构成巨大立功。根据刑法68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此案本身性质特别恶劣,尽管一告构成重大立功,但仍没有对他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告共同犯罪的作用明显要低于一告,认定事实时明确提出,二告是受一告指示,把被害人从西昌带到北京案发工地。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二告作用要稍微低于一告。”
此前,被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70余万元,但是法院最终只判决了7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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